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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执行方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04 15:23:12点击:455

处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归行政机关所有的,只要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接下来将由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处罚执行方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处罚执行方式  (一)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罚行政处罚执行时,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此类行政处罚执行主要有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行为罚(能力罚)行政处罚执行时,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三)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财产罚行政处罚执行时,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四)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声誉罚(也叫做申诫罚)行政处罚执行时,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主要形式有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代行。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  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罚行政处罚执行时,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此类行政处罚执行主要有行政拘留。以上便是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处罚执行方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理和礼法律服务商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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