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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应该具备的条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0 15:34:12点击:372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的条件 刑事和解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并且需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般只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了渎职罪之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那么刑事和解应该具备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和解应该具备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二)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学者认为,以上观点均过于保守。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二、刑事和解  所谓刑事和解,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取得谅解,然后获得法律上的从宽处理。  虽然悔罪和道歉是核心,但是再核心的东西一般也要通过看得见的东西来表达,而刑事和解能否达成协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从宽处理,还是要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愿不愿意谅解。因此,刑事和解的讨价还价中出现地最多的字眼,不可避免地变成了——钱!  其实这也好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都是没感情的,所以双方和解,不会谈感情,既然不谈感情,那当然只好谈钱了。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花钱买刑”(刑事和解)呢?  (一)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是各国法律都予以遵循的一个原则。作为世界法律通行的原则,早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就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予以优先保护,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而1990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再一次指出:“我们在此庄严承诺,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并强调“提高儿童福利必须是非常高度的优先。”因此对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乃是非常有必要。  (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刑事犯罪,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十七条就已经规定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这样的规定是一种文明和人道主义的体现。从现实情况而言,年逾七十者,其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亦可以考虑适用刑事和解。  (三)熟人之间的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以上是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和解应该具备的条件的内容,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有些案件仍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能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是有限制的,主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案件。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理和礼法律服务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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