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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费用,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25 10:21:42点击:409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受伤所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的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受伤所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的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这笔费用是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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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许飞(男)与李丽2012年结婚,许飞是现役军人,一年甚少回家,2013年许飞在一次任务中受伤,后取得伤残补助金10万元。因为二人甚少见面,感情越来越冷淡,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就许飞的伤残补助金分割存有异议。李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许飞的伤残补助金10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 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许飞在服役期间受伤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主要是用于自身受伤后的补偿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飞与李丽离婚的时候,李丽对这10万元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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