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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重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22 06:56:27点击:356

夫妻有一方有重婚的,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作为受害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有一方有重婚的,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作为受害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夫妻双方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有离婚才会有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没有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没有协议离婚的,只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2.受害方(权利人)只能要求具有过错的配偶(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只能要求有自己重婚的配偶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赔偿。


注:如果双方都有重婚的行为,那么双方都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时候,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例外有两种情形:①如果过错方提出了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②在一审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双方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协议中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受害方可以对过错方重婚的行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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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张三与小燕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诞下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李明于2008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小燕不同意,后经法院调解于同年12月离婚。离婚后,2009年3月小燕在逛街的途中,看见了张三与昔日好友小薇手牵手也在逛街,身边还跟着一位长得很像张三的男孩。小燕经人打听,才知道张三在2007年就与小薇结婚。经多方取证后,小燕以李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行为为由,于2009年4月起诉张三,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小薇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根据《婚姻法》46条,因为重婚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小燕发现张三重婚行为之前两人已经离婚,说明不是张三的重婚行为导致的夫妻方离婚的,所以法院对小燕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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