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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08 09:35:12点击:485

建筑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之后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然后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之后如果要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那么建筑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阅读完以下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建筑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由于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项目,需要多个单位合作多个环节才能完成,因此涉及到的单位都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等。  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关却不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可判定行为主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一)违反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  (二)违反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区别  一是概念不同。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是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是一种综合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归责前提不同。  产品责任只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出现时才能成立,其侧重于损害后果这一前提;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可见,产品质量责任的外延大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只是产品质量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看到这里,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相关的责任主体,就需要遵守着相关的法规,履行好应尽的义务,才能够成为责任主体,好了以上就是建筑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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