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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区别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20 09:27:34点击:515

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区别 大家都知道合同一旦签订就需要双方严格遵守并履行,但是在合同中有一个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概念,那么这两者的区别在哪呢?其实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两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以下就让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大家带来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二)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2、履行的标的。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二、合同实际履行视为合同有效指的是什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实际履行对合同生效是有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后,另一方接受的,合同就会成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二)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三)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四)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以上就是由理和礼法律服务商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区别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合同中的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主要区别在于交付的标的,实际履行对于交付标的没有明确规定,适当履行是有规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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