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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28 19:32:14点击:384

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 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是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那么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是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暂无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分类。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  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否定说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因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的相关知识已经了解的很清楚了。以上就是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理和礼法律服务商,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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