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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13 10:19:51点击:409

保险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那么保险合同包含哪些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以下由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拓展性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民法典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期是什么  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合同负责期是指投保人和保险有约定免除责任期限。  三、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吗  (一)对于保险合同的形式,各国一般规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实践中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记载在保险单上,但法律并没有要求保险合同采取这一特定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也不要求保险合同采取特定形式,而多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出发,,规定保险人应依其要求,,提供有关保险合同的文件即保险单。因此可以认定在我国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二)既为格式合同,有无定位为要式合同之必要?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化合同条款,在法国称为附合契约,德国法上则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所谓格式化合同,一般而言有两种特征,即条款的内容由当事人一方所订定,以便于与多数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且格式化合同之条款内容多以书面形式订定。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为准,而非以后所制作之保险单。  (三)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以上的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很明白,保险合同被定为为非要式合同的实质性原因。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主要在于保险合同在实际实务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都不会影响其合同的成立即生效。双方达成的协议应该不是按照约定的形式再去保障,那这样就不是保险合同的实质意义了。  以上就是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合同包含哪些内容的相关知识,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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