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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彩礼纠纷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23 06:41:10点击:348

张三辛苦打工四年,积攒了四万元钱,相中一个姑娘(李四),订婚时张家给李家四万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小夫妻接触多了,感觉脾气不和,双方决定不结婚了,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彩礼金方面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四万元来之不易,给你这个钱是为了结婚,现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女方说,婚结不成是两方责任,彩礼是自愿赠与,不能退。最后,法院判定退还彩礼,依据是虽办理了登记,但未生活在一起,且彩礼给付导致了给付人生活困难。

老王和翠花结婚三年多了,现因感情不合离婚,但是老王确要求翠花返还彩礼三万多,法院并未予以支持,依据是办理登记且生活多年,同时这笔钱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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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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