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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22 06:50:17点击:369

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的,并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并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被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时候,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例外有两种情形:①如果过错方提出了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②在一审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双方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协议中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简介


小王与丈夫小张于2009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前和婚后二人感情尚佳。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二人经常吵架。小张因犯罪被判刑,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在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多次提出要与小王离婚,但是最后未能达成所愿。现小王身患糖尿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等多种疾病,为多重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小张出狱后,回家看到小王的病态,更是暗暗告诉自己,一定要离婚。小张也从家里搬了出来,对小王不管不顾,以至于小王病情恶化。随后,小张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王同意离婚,并提出离婚诉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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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中,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妻子小王有扶养义务,但是小张对小王拒不履行义务,造成小王的病情恶化,小张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小王在提出的离婚诉讼赔偿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同时小张给予小王5万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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