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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11 10:09:26点击:516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纷的案件的解决,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那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  签约准备阶段的风险;  合同条款确定阶段的风险;  合同审定签字阶段的风险。  3、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效力的冲突;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 ,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的相关内容,在出现建筑施工纠纷的时候,也是需要安合同是否进行了约定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理和礼法律服务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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