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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国家征用补偿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6-13 21:17:55点击:437

宅基地国家征用补偿标准 在农村每家每户都是有自己的宅基地的,宅基地也是会面临征收的,在进行土地征收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征收也是有明确的标准的,那么,宅基地国家征用补偿标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宅基地国家征用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禁止转让,没有特例。双方若就此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处理。物权法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所以,买卖宅基地的合同无效。  三、农村宅基地证如何补办  丢失了农村宅基地证,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具体的补办流程如下:  (一)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  (二)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三)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就是理和礼法律服务商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宅基地国家征用补偿标准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宅基地的时候,作为征收单位是需要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的,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疑问,建议咨询理和礼法律服务商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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